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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欠费用户履行催告义务“合理期限”的界定

Definition of “Reasonable Period” of Reminding Obligation to Defaulting Us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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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案情陈述某供电公司向伟隆公司供电,双方未签订供用电合同,但有事实上的供用电关系。2016年1月,伟隆公司未按时交付电费,某供电公司对其中止供电。伟隆公司以该停电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诉请法院依法判决某供电公司赔偿38175970元。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供电公司停止供电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承担伟隆公司的损失。
作者 万雅丽
出处 《大众用电》 2020年第7期11-12,共2页 Popular Utilization of Electri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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