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新时代纵深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的现实样态、法律困境以及由此引发的立法回应,指涉的是处罚权力配置如何最适的理论和现实双重课题。基于宪法上国家权力配置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之理论进路,经由"功能适当"原理对其进行补充性阐释,该原则始具备规范意义上的作用和内容。其要义有三:其一,权力之配置应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方式实现;其二,权力之配置应有助达致"功能最适"之要求;其三,被赋权之国家机关应调整优化内部组织结构等要素。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需遵循"民主"和"集中"的双重逻辑,其制度进路应由赋权决定的民主性、赋权范围的适当性、受权主体的最适性和受权主体的调整性等要件构成。
出处
《特区实践与理论》
2021年第1期30-41,共12页
Practice and Theory of SEZS
基金
2020年湖北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市场监管中的质监行政执法责任风险防控研究”(2020z067)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