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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行政复议管辖事项的通告(津政发〔202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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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复议管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现将本市行政复议管辖事项通告如下:一、自2024年1月1日起,除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管辖,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作者
机构地区 天津市人民政府
出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4年第1期2-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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