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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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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2年4月2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代理市长张工2022年6月8日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2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出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2年第13期2-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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