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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告(津政规〔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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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对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作出如下规定: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房屋产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及其配偶、本人直系血亲(以下统称提取申请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作者
机构地区 天津市人民政府
出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年第5期2-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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