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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三权分置”改革中经营权流转模式的错位与归位——以上海松江、贵州塘约、湖南鹊山的流转模式为研究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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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落实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是“三权分置”改革的整体内容。合理理清经营权流转模式,是“三权分置”改革中经营权、承包权性质认定的基础。基于上海松江、贵州塘约、湖南鹊山模式的成功经验,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上交给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与相应经营主体设定经营权属于“三权分置”改革的本质与发展的方向。农户与经营主体直接签订经营权流转合同只能作为农村土地流转的补充形式。由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集体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设定经营权的模式,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承包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由农户与经营主体直接流转的承包权,实质属于原来土地承包经营权,而经营权则属于债权,但法律可以准许该种权利进行登记从而使其具有类似物权的效力。《农村土地承包法》正视了“三权分置”改革中经营权流转的成功模式,属于对草案经营权流转模式的错位的归位,不过立法需要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并应该细化相关的法律规则。
作者 许中缘
机构地区 中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土地法制科学》 2021年第1期105-129,共25页 LAND LEGAL SYSTEM SCIENCE
基金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治保障研究”(19ZDA156) “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资助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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