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部分一般规定第一条征收目的1.依据本法,只有为了实现服务于公共利益的计划才可以实施征收。在此前提下,特别为了实现下述计划可以实施征收:(1)建造或者改造服务于健康、福利事业或者健身的设施;(2)建造或者改造服务于中小学校、大学或者其他文化、科学或研究目的的设施;(3)建造或改造服务于公共供应或废物处理的设施.
出处
《土地法制科学》
2021年第1期133-156,共24页
LAND LEGAL SYSTEM SCIENCE
基金
陈小君教授主持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国特色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完善研究”(18ZDA151)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