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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的财产属性及其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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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是第一代农村集体成员让渡私人土地所有权并放弃退出权而形成的,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相伴而生。确立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其实就是确立农村集体新增成员的接纳标准,就是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传承机制。农村集体是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集体成员资格的本质系于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的利益诉求和所有权分享,具有鲜明的财产属性。按照集体所有制的财产逻辑,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应当采取家庭标准,劳动标准、户籍标准、生存保障标准或者生产生活标准都不适合于当前的农村社会和法治精神。为了维护农村集体成员的资格利益和不可剥夺性,未来立法应当尊重集体成员资格的经济价值,明确“集体成员的子女属于集体成员”的法定原则,建立集体成员登记制度,依法吸纳新增成员,严格限制集体成员的资格丧失事由。
作者 祝之舟
出处 《土地法制科学》 2021年第1期51-66,共16页 LAND LEGAL SYSTEM SCIENC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三权分置背景下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的法律问题研究”(19XFX007)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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