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店铺具有虚拟性、依附性以及价值独立性等特征,与其他动产共同构成营业资产。区别于平台服务协议的债权债务转移,网店转让并不以平台同意为前提,也不受到“网店转让限制条款”的影响。在网店转让之时,转让双方应共同完成平台公示的程序,向平台缴纳必要费用,否则转让双方将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转让前债务的承担,受让方原则上应根据是否构成事业存续承担债务。若受让方仍然沿用原店铺的营业资产从事经营活动,转让前债务则应当由受让方承担,反之则由转让方自行承担。
出处
《探求》
2022年第6期77-84,103,共9页
基金
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资助项目“网络店铺转让理论基础及规则重构”(YCSW202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