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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数额有争议 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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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案情简介吴某于2020年7月1日进入A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10月初,吴某辞职。后吴某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其剩余工资16666元。吴某主张其职务为财务主管,工资为8333元/月,公司在自己工作的3个月间仅发放了一个月工资。他提交了公司人事资料统计表(载明财务部共两人,分别为吴某和张某)、吴某与张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张某工作由吴某统筹安排)、公司通讯录(载明吴某在排名中位列第三,该排名未按照姓氏拼音或笔画排列)、会议记录(显示吴某席位在总经理旁边),证明自己是财务主管。他还提供工资发放记录,证明2020年9月中旬公司发放工资8333元。
作者 马丹艳
出处 《石油组织人事》 2022年第1期70-7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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