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林草主管部门、税务局,秦岭国家植物园,省林业局直属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草原资源,节约集约使用草原,促进我省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和《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对象及范围凡确需在我省境内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出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4年第4期47-48,共2页
General Office of the Shaanxi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