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寻衅滋事行为由流氓行为演化而来,因其表述方式的模糊性而使得对该行为的认定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人民法院在认定该行为时主要考量的是其与寻衅滋事罪之间的衔接关系;然而,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在相关规定上的不协调,使得司法实践中所认定的寻衅滋事治安违法行为有违反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之嫌。应当通过立法或法律解释对"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予以尽可能的明确化,以增加处罚依据的明确性,减少其被滥用的可能性。
出处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S01期66-69,共4页
Journal of Shan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