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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晋政发[202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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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1]5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作者
机构地区 山西省人民政府
出处 《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1年第12期17-1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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