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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通知(晋政办函[2021]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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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明确如下:一、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住所地或经营场所;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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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1年第9期62-6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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