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2013年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全面认缴制以来,关于公司非破产、非解散情形下的出资加速到期问题便一直存在争论,借此次公司法修订之机创设该制度实有必要。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存在立法必要性。其有利于确保出资义务的法定性底色,进而维护形成公司独立人格的要素——公司资本。公司在被授予独立法人资格后以信用为基础与第三人交易。该制度能够维护资本信用体系的有效性,有效的资本信用体系可以维持资产信用体系的相对确定性,使公司以一个成熟稳定的、有信用的形象面对商事世界的第三人。另外,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具备立法可行性。其在立法后可司法性较强且能够平衡各方利益,并最终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出处
《山西能源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62-64,共3页
Journal of Shanxi Institute of Ener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