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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山澤之禁的律令與實踐——兼論《唐六典》令文的時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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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山澤之利既包括農業,也包括工商業。前者包括拓荒與獵捕,涉及順時而爲,不違農時,即所謂“山澤各致其時,則民不苟(時,謂虞衡之官禁令各順其時,則民之心不苟得也)”[1]。而引發的研究包括對時令的順應、時禁的服從,以及土地資源利用、環境保護;後者包括鹽利、銅鐵、林木開採,涉及公私之利與本末業的權衡,因而涉及國家財政與公私利益分配。相關的研究則關注經濟政策的倚重,重農抑商的政策以及工商業生産經營及税收政策。
作者 牛來穎
出处 《隋唐辽宋金元史论丛》 2022年第1期30-38,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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