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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1月20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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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三、保险公司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增值税,截至2020年12月31日抵减不完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办理退税。
出处 《税收征纳》 2020年第4期34-3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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