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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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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进一步强化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沪府令17号)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9月18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23〕17号),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出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3年第20期20-2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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