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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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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12月31日)沪府规[2019]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评估,2017年12月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7]97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特此通知。
出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0年第3期17-1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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