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浙江省十里坪强制隔离戒毒所公职律师方敏晔在《由社区矫正对象王某甲漏管法律监督案引发的思考》一文中,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三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典型案例中的社区矫正对象王某甲漏管法律监督案(案例四)进行了释法说理。案例写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王某甲等13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中,发现王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参加涉黑恶暴力犯罪活动,属于应当予以收监执行情形,但社区矫正机构未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法院也未裁定予以收监执行。”文章认为,该表述不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犯新罪,社区矫正机构无权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原审判人员王某乙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缓刑罪犯交付执行职责,没有制作《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出处
《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
2023年第3期33-33,共1页
Community Corrections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