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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期间”解除矫正实务问题研究

On the Problems of Discharge Offenders in "Special Peri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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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规范社区矫正对象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被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期间矫正期满社区矫正执法适用的通知》(司办通[2021]94号)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被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期间矫正期满,相关部门尚未作出裁定或决定,对其解除矫正,契合刑事诉讼无罪推定原则。但是,此类社区矫正对象在解除矫正后再犯罪,社区矫正机构制发的《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被办案单位附卷,可能导致应当并处的刑罚被遗漏。有必要分别对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管制的社区矫正对象相关问题展开推理分析,进而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刑罚遗漏,保障刑事诉讼,维护公平正义。
作者 张雨田
出处 《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 2022年第3期61-66,共6页 Community Corrections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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