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社区矫正试点以来,基层司法所就有以提交制式思想汇报的方式进行监管教育的做法,这种做法可以追溯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的“思想教育”条款。在社区矫正制度探索阶段,这种借鉴和探索是必要的,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正式出台之后,则需要依法重新审视。通过查阅案卷资料对“制式思想汇报”的实际效果进行分析,发现其并未实现所预计的了解社区矫正对象思想动态的效果,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并未明确要求矫正对象提交思想汇报,明确要求的是定期提交“个人情况报告”和“特殊事项报告”。因此,应当依法规范提交特定行为和活动的报告而非制式的思想汇报。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在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化发展基础上,建立大数据、信息化与个人行为和活动报告之间的印证关系,将思想转变的任务交由司法社工及其提供的教育帮扶,从而促进监督管理与教育矫正的一体化融合发展,真正提升教育矫正质量。
出处
《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
2022年第2期47-55,共9页
Community Corrections Studies
基金
甘肃省教育科技创新项目(优秀研究生“创新之星”)“社区矫正规范化管理视角下关于思想汇报问题的调研”(2021CXZX-7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