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宋朝针对富民以土地买卖时不收税及诡名寄产等方式逃脱国家赋役之弊,行"隐寄产业赏告之法"以纠实之。在时间上,"自首"或以一月、二月,或以三月、百日,甚或半年、一年为限,告首或以一年、十年为限,甚或没有限制;在奖罚上,或论以田土财产,或配以刑法举措,甚或责之富民大户与官吏。虽无一定之制,但其基本做法却大体相同,即一是由国家奖惩措施形成震慑与鼓励效应,二是依赖违法者的自觉查实,三是依靠利益相关者的检举揭发。由于官吏与官民富户通常能结成利益共同体,能向国家检举揭发者则基本为富民上户向之转移赋役的贫民下户。而在国家、富民、贫民这三者之间的关系中,贫民下户属于弱势群体,由此国家"自首"与"告首"之法在实行过程中往往要大打折扣。但当地方官员能公正其心,或国家赋役科敛过于迫切,首告之法同样也能发挥作用。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编号:17ZDA17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编号:15BZS048)阶段性成果
云南大学双一流建设项目——富民社会理论创新高地
云南大学青年英才培育计划资助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