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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涉及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部分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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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2014年4月3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公司,双方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申请人工作期间及离职后2年内,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需承担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是每月1万元。被申请人发现,在2016年2月,申请人与配偶共同出资成立公司,经营范围与申请人公司基本一致。申请人配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人负责技术指导。被申请人公司认为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请求裁决申请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申请人认为竞业限制协议并未明确经济补偿标准,被申请人实际上并未支付相应经济补偿。
作者 康恒武
出处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21年第6期56-57,共2页 Shandong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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