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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调岗用人单位不可自作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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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申请人:王某被申请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申请人2012年3月31日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工作地点和申请人居住地点均为N市X县。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因甲方业务需要,乙方(包括业务岗位及非业务岗位人员)同意甲方将其委派至关联公司为甲方工作。关联公司是指甲方控股的公司、甲方母公司及甲方母公司控股的其他公司等。"
作者 刘华颖
出处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20年第11期60-61,共2页 Shandong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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