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简介】2016年12月,邢某到某物流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物流公司也没有为邢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9年4月30日,邢某从该物流公司辞职。辞职后,物流公司仍拖欠邢某2019年3月、4月份工资。2020年5月28日,邢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物流公司支付其2019年3月、4月份工资共计1.4万元。庭审中,物流公司辩称,邢某自认于2019年4月30日辞职离开公司,提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
出处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20年第10期60-60,共1页
Shandong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