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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被转让 员工工资谁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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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2019年5月,王某入职一家快递公司。2020年3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快递业务量锐减。因公司按投递数量计酬,王某收入随之大幅减少,于4月1日申请辞职,4月5日正式离职。但公司未支付2020年1至3月工资8500元,在多次索要未果情况下,王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庭审中,快递公司辩称不认识王某,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更没有拖欠工资。快递公司代理人当庭提供了其法定代表人于2019年1月与第三人李某签订的《转让协议》,约定自即日起,快递公司经营权及公司所有权转让给李某,转让后发生的税费、员工工资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李某承担。截至王某提起仲裁之日,双方未办理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
作者 翟瑞民
出处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20年第6期58-59,共2页 Shandong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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