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是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也是审判人员依法裁判的依据。但由于司法实践中对以上权利性质没有深入探讨和研究,导致仲裁时效与除斥期间不分。笔者从权利性质角度出发,浅析两者适用问题。劳动争议中权利分类"法律上之力",依其性质不同,可分为支配力、请求力、变动力。与此相应可将权利区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变动权三类。
出处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20年第5期36-38,共3页
Shandong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