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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承包合同能否对抗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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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申请人:广某。被申请人:某电力有限公司。申请人广某与被申请人某电力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7日签订《车辆承包合同》,期限至2015年9月30日,约定广某承包某电力有限公司车辆日常维护、安全管理、运行服务任务,在某电力有限公司提供车辆及维护费用的情况下,按某电力有限公司要求提供运行服务,承包费标准为每季度3000元,于每季度末一次性付清。某电力有限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变更出车时间,广某准时服务。2015年9月30日,因合同到期,某电力有限公司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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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20年第4期54-54,共1页 Shandong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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