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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公司资本不到位问题亟须建立董事资本催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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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进行第四次修改,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将公司资本制度改为完全认缴制,一般性地取消了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资本缴纳首次出资比例、最长缴纳期限、货币出资比例,以及强制验资制度等要求。在认缴阶段提高了股东出资的自由度.
出处 《审计观察》 2022年第4期88-93,共6页 AUDIT 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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