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税作为特定目的税,在税收收入向度作为“市场诱导之手段工具”以实现环境保护为主位课征目的。基于公法之债理论,其支出责任相比于普通税而言,更具对价性;在财政支出向度,所筹集的财政收入专款专用于特定的环保支出,更为妥当。考虑到我国当前的财政现状和环境保护的资金需求,环境保护税收入不应纳入一般财政预算,而是应专款专用于治理生态污染和鼓励环保科技创新,且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支出侧重。同时,将环境保护税定位为地方税,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缓和地方政府财力不足的现状,还能有效发挥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上的先天优势,使得环保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
出处
《私法》
2023年第5期196-208,共13页
Private Law Review
基金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市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新中国成立70年增值税法制度演变和趋势”(批准号为XRZ2021020)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