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担保物权的成立以担保财产现存为前提,在浮动抵押中表现为嗣后取得财产上抵押权的成立与担保合同生效的分离,由此产生浮动抵押与偏颇撤销之间的冲突。新设立的抵押权是否会被撤销直接影响担保权人与普通破产债权人的受偿。现今的美国法根据登记时间来判断利益转移是否落入临界期,并设置了“浮动担保例外”与“固定价值例外”以平衡浮动担保的商业需求与普通破产债权人的平等受偿。我国《企业破产法》仍以行为认定为核心,隐含了潜在的隐性担保风险。在偏颇担保行为的认定中,采用负担行为说并通过解释论引入“固定价值例外”,可以实现良善的法效果,并对担保权人对全体债权人的贡献予以更加细致的评价。
出处
《私法》
2023年第5期110-130,共21页
Priv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