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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优先权规则的构成要件及体系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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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张购置款抵押权有效设立的债权人,须证明其所提供的信贷用于使买受人能够获取担保财产这一目的。在购置款融资担保领域中,针对“消费品”设置“自动公示”的域外做法并不必然具有正当性,《民法典》针对所有动产统一适用“登记公示”规则,系具本土特色的合理方案。“宽限期”的优势在于促进交易便捷、增进经济效率,弊端则在于给外部第三人增加审查负担;期限的具体长短涉及不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衡平,须结合本土国情加以考量。“存货”的法律概念难以有效纳入我国既有的动产担保体系,为应对存货流动性可能引发的相关问题,浮动抵押权人可与债务人事先约定相应的通知义务。10日宽限期自标的物交付时起算,但同时应满足主债权成立和担保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解释上应当认为,此处的“交付”既包括现实交付,也包括各类观念交付形态。所有权保留、动产融资租赁、动产让与担保具有担保物权的本质属性,并在不同程度上呈现出与购置款抵押相似的基本交易构造。基于功能化的同等处理原则,满足特定要件的非典型担保可与购置款抵押形成双向的法体系效应。
作者 张玉涛
出处 《私法》 2023年第5期66-93,共28页 Private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民法典多人债之关系及其诉讼构造研究”(项目编号为21AFX017) 中国人民大学2022年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资助计划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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