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无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以下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或《草案》)起草工作的重大课题。目前在实务与理论上较流行的“综合考虑标准”,因未区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时与存续期间这两种不同的情形,而在理论构成上存在实质缺陷。应然法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农村社区性、社区内农民成员的全覆盖性以及社区内该组织的唯一性等特征,决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规则以及设立时成员确认规则具有关键性意义;《草案》在这方面尚存在不足,应予以修改完善。同时,《草案》所创设的非成员享受部分权益和福利规则与成员身份丧失时已享财产权益保留规则,严格来说,并未导致具体成员权利与成员资格相分离的结果,其中由农地承包权制度与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所引发的问题,在解决上仍有待财产法与组织法的协调。
出处
《私法》
2023年第5期48-65,共18页
Priv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