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业秘密的保护不排斥基于公共利益的使用,相反,保护商业秘密能以激励手段增加公共领域中有价值信息的存量,满足了更多公共利益的使用需求。商业秘密保护与基于公共利益的使用的统一性本质上反映了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法律属性,也是商业秘密能够合理使用的理论来源。实践中商业秘密权利保护的优先性导致商业秘密保护和使用的利益失衡,也间接阻碍了商业秘密合理使用的实现。商业秘密保护与基于公共利益的使用的统一性理论的不足是造成这些困境的主要原因,因此有必要重新寻找驱使商业秘密合理使用的动能。借助“效率理论”,商业秘密保密和公开的冲突、保护与使用的张力得以缓解。为抑制效率理论的异化,将效率理论置于效率与公平的平衡性模型以及比例原则的双重检视之下,这使得商业秘密合理使用的有序边界得以澄清。“宽进宽出”的作品合理使用比“严进严出”的专利合理使用更符合效率的制度结构。我国商业秘密合理使用路径应当借鉴《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模式。但基于理性效率的立场,不应当直接植入美国的合理使用“四要素方法”,而应当选择更为稳健的《伯尔尼公约》“三步检验法”。
出处
《私法》
2023年第4期100-120,共21页
Private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经济的刑事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建构研究”(21&ZD210)的研究成果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外观设计知识产权多维保护法律问题研究”(22&ZD1167)的研究成果
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新技术革命背景下数据对知识产权法制度的挑战与应对”(KYCX21_1220)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