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效果原则源自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司法实践,虽然其略显激进的域外管辖容易引发国际管辖权的冲突,但经过其长期的发展与基于国际礼让原则的自我限制,目前还是被大部分国家所接受并成为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重要的理论基础。我国《反垄断法》第2条也概括性地基于效果原则作出了其域外适用的规定。但是,效果原则并非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外民事管辖权基础,因此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选择通过对《反垄断法》第2条的裁判说理与对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扩大解释赋予自身涉外反垄断管辖权,这种做法虽然灵活但并非妥善,也反映出现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缺陷。为完善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制度,在《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修订中可以考虑加入效果原则的专门特殊管辖规定,也可以将侵权结果发生地做扩大解释,或者规定适当联系的管辖规则。
出处
《私法》
2023年第4期208-222,共15页
Private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际私法视域下中国法域外适用的制度构建研究”(20&ZD202)资助的中期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