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事司法裁判的结果是案件主体多元角色冲突合力影响的产物,内含着法官解决角色冲突过程中的自我调适。法官在进行民事司法裁判的过程中,既要处理好当事人的多元角色冲突,又要处理好自身作为“职业法律人”、“政治权力人”和“社会文化人”三种不同角色之间的冲突,保持自身角色集的稳定。角色冲突可能导致法官的价值判断和角色定位出现偏差,进而影响民事司法裁判的走向。其解决路径在于从诉讼两造、法官、立法者和科层制管理者等多重维度出发,纾解民事司法裁判过程中的角色冲突,以降低角色冲突对法官民事司法裁判工作的消极影响。
出处
《私法》
2023年第4期121-141,共21页
Priv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