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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保理合同章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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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理合同是合同群,不是混合合同,不是单一性质的合同。“保理”语词不能表达应收账款债权人与保理人之间变动不居的债法关系,不是恰当术语。保理合同应类型化为买卖、借款+让与担保、(信托)委托、(信托)承揽四个理念型。有追索权保理与无追索权保理并不指向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不是合理的类型化思路。《民法典》第766条、第767条并非有追索权保理与无追索权保理案件的请求权基础,应定位为书写不完善的解释性规范。
作者 唐超
机构地区 汕头大学法学院
出处 《私法》 2023年第4期1-19,共19页 Private Law Review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医疗合同写入民法典的路径及规则设计研究”(19YJA820039)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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