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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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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TRIPS所揭示的地理标志是指标明货物来源于某一地区,而且该货物的特定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归因于这一地理来源的标识。我国地理标志资源丰富,潜在商业价值突出。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及其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将地理标志列为知识产权的独立客体之一。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形成了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三足鼎立”的管理体制,造成法律术语不一、规范体系混乱的局面。机构改革之后,“三足鼎立”局面逐渐缓和,直至2022年形成归口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的体制。目前,世界上形成了地理标志保护的两大模式。欧盟模式是以法国、意大利等欧洲国家为代表的专门立法保护模式,与美国模式即代表新型工业化国家的商标法保护模式之间存在较大的分歧,其背后是传统生产模式与工业化模式之争。事实上,世界上并不存在最优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只存在适应本国国情的制度。尽管地理标志与商标同属信号传递机制,可以降低消费者搜寻成本、缓和市场交易中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但商标制度并不能有效契合我国悠久的农业文明和历史文化,因此制定《地理标志法》对地理标志进行专门保护,是顺应我国传统产业发展及其现代性转换的制度选择。
作者 易继明 秦洋
出处 《私法》 2023年第2期1-49,共49页 Private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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