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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立法保护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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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颁布实施以来,“三合一”的思想便一直贯穿于中国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立法、司法以及行政的各个层面。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至今近40载,外观设计制度在彰显其作用与价值的同时,也正不断要求我们对原有的立法模式、框架与内容进行重新审视。从专利法的发展历史看,将外观设计制度纳入专利法体系之下具有一定的时代特征性与历史偶然性,但随着实践经验的积累,外观设计与发明在同一部法律中不相契合的问题逐渐凸显。这些问题不仅体现在法律的立法宗旨及规则设计上,也体现在司法审判、行政审查以及创新主体的不断加强外观设计保护实践当中,而上述问题均由发明与外观设计本质上的差异所导致。外观设计作为以“造型美感”为创新价值导向的知识产权客体,将其纳入具有技术指向性很强的专利法当中,不仅在主观上削弱了外观设计作为一种独立知识产权门类的地位,在客观上也造成了外观设计与技术类发明创造理解上的混同,干扰了公众对外观设计的正确认识,从而对外观设计制度的发展形成了一定阻碍。当前,在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业设计发展的重视程度日益提升的背景下,探索外观设计保护事业的未来发展方向,充分发挥外观设计在经济与产业发展中的重要推动作用,建立“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外观设计制度,已成为现阶段我国建设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知识产权制度任务中的重要一环,而对外观设计应采用何种立法模式则是其中急需解决的核心关键问题。对此,本论文从历史回溯、理论分析、实践分析以及国际比较等方面揭示当前外观设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症结,通过对问题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分析、比较与总结,论证当前针对外观设计进行单独立法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期望能够为后续单独立法的可行性研究与政策措施落实奠定坚实的基础。
出处 《私法》 2023年第1期15-105,共91页 Private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知识产权局学术委员会2021年度重大专项课题“外观设计立法保护模式研究”(ZX202101)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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