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主债权罹于诉讼时效后的抵押权效力问题,《民法典》第419条继续沿用原《物权法》规定“,不予保护”之表述语焉不详,导致司法实践不统一。文章结合类案梳理与个案分析,以“抵押权行使期间性质之界定——主债权罹于诉讼时效后抵押权效力之认定”为主线,论证抵押权行使期间当属于其权利存续期间,并将《民法典》第419条“不予保护”解释为抵押权归于消灭,抵押人得以涂销登记,以使物之权利恢复至圆满状态。
出处
《绥化学院学报》
2023年第8期33-36,共4页
Journal of Suihua University
基金
安徽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课题“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民事权利保护研究——以《民法典》担保制度为中心”(SK2021A1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