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和行纪相比,隐名代理和本人身份未披露代理具有降低交易成本、适用范围更广的比较优势。我国《民法典》基于兼收并蓄的立法理念,既在合同编第25章规定了行纪合同,也在合同编第23章规定了"委托合同",第925条和第926条分别规定了隐名代理和本人身份未披露代理。为增强这些条款的可诉性、可裁性和可执行性,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细化介入权和选择权行使纠纷的裁判规则。虽然隐名代理和本人身份未披露代理被置于合同编,但这两类代理制度和总则编第七章"代理"无缝对接,不能相互割裂。整体解释方法有助于确保商业实践中业已存在的隐名代理和本人身份未披露代理活动获得法律的确认、规范和保护。
出处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95-106,共12页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