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自然的原则出发,老子对个体存在给予相当关注,通过"后其身"和"外其身"而达到"身先"和"身存",便体现了这一点。按老子的理解,相对于外在的"名"和"利",个体的生命具有更重要的意义。由此引向天人之辩,便涉及在更广意义上对人的理解。在本体论上,老子强调以"道"观之,物无差别;从价值观看,老子则肯定以"天"观之,天人如一。相对于通过确认"身"以突出个体的存在价值,以上取向更多地从类的角度,强调人的存在与自然(天)的相通性。由等观天人,老子进而对偏离自然的价值观念和价值规范提出了种种批评。历史地看,社会的规范和文明发展的成果对人的存在本身并不仅仅具有消极的意义,走向合乎人性的社会形态,也无法完全抛却以上方面。老子对社会规范和文明发展成果的责难和质疑,无疑仅仅见其一而未见其二,其思维进路也相应地呈现抽象的性质。
出处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05-111,共7页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伦理学知识体系的当代中国重建”(项目编号:19ZDA033)
江苏省“公民道德与社会风尚协同创新中心”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