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章从价值定位的视角,通过对检察机关承担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职责的经济和法治需求性,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所保护的利益与其他反垄断法律关系主体利益的平等性,反垄断公益的法定保护手段与民事诉讼内在的平等价值的契合性等几个维度的分析,认为检察机关提起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价值定位取决于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求被告承担的法律责任性质、诉讼所保护的民事公共利益与其他主体利益的平等关系以及利益保护机制的内在平等手段等。虽然民事公益诉讼因保证原、被告享有平等权诉讼权利而对原告和被告的一些权利义务予以增加或减少,扩张或限制,但是法院居中,原、被告平等的民事诉讼基本构造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检察机关在维护反垄断民事公共利益诉讼中,仍应以民事原告的定位发挥其功能作用。
出处
《社会科学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0期90-96,共7页
Social Scientist
基金
202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反垄断法全过程实施模式研究”(项目编号:23&ZD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