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世界上很多国家、商事仲裁机构都允许当事人授权仲裁庭通过友好仲裁方式进行争议裁决,但我国《仲裁法》并未规定友好仲裁制度。近年来我国内地多家商事仲裁机构在修改仲裁规则过程中纷纷引入友好仲裁制度,但迄今为止我国内地并无友好仲裁案例出现,原因在于仲裁界对友好仲裁制度缺乏足够的关注和认识。在个案裁决中,友好仲裁与依法仲裁的裁决依据及裁决结果有可能完全相同,但也可能完全相反,二者之间存在辩证关系。友好仲裁在运用形式逻辑三段论等裁决方法上不同于依法仲裁,在各国立法体例中通常属于例外安排,但友好仲裁更能体现商事仲裁的本质,在注重维护当事人关系的同时,有益于提高仲裁效率。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112-118,共7页
Social Scientist
基金
国家科技部重点研发计划重大专项“多源涉诉信访智能处置技术研究”(2018YFC0813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