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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合宪性审查制度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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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方性法规处于我国法律位阶的底端,是我国宪法、法律实施的重要形式,其数量庞大、内容繁杂,保障其合宪性是当下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对其开展合宪性审查具有理论根据和宪法、法律依据。地方性法规合宪性审查职责的主要承担者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在保证地方性法规合宪性方面也分担着部分职责,新成立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机构虽然不是地方性法规的独立的合宪性审查机构,但却是合宪性审查主体对地方性法规开展合宪性审查的重要参谋和协助机构,缺失协助机构的配合,合宪性审查主体的工作效能将受到不利影响。地方性法规合宪性审查的唯一标准是宪法,而不能把地方性法规的上位法作为合宪性审查的依据,区分合法性审查与合宪性审查的标准对于地方性法规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地方性法规合宪性审查的处理方法上,合宪性审查主体做出合宪性宣告是常态,而采取否定性措施是极端例外,探索柔性处理方法是未来完善合宪性审查制度的一个重要方向。地方性法规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完善需要从被动启动程序和被动审查程序入手,同时需要不断强化具体案件审查方式在地方性法规合宪性审查中的应用。
作者 李雷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20-125,共6页 Social Scientist
基金 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合宪性审查的体系建构研究”(18YJA82001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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