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犯罪追诉模式发生了变化,由"检察侦查——公诉模式"变为"监察调查——公诉模式",也相应地影响着职务犯罪取证规范。证据是一种法律程序产品。不同的法律程序环境"形塑"不同品格的证据。与侦查取证规范相比,监察调查取证规范在框架体系上整体移植了《刑事诉讼法》的侦查取证规范,但在程序的细化程度和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上,还与侦查取证规范存在不小的差距。这由此也预示着监察调查取证规范完善的路径,即细化监察调查取证程序和规制监察权。监察证据包括职务违法证据和职务犯罪证据,只要与犯罪有关,都可以进入刑事诉讼,以《刑事诉讼法》授权的方式取得刑事证据资格。监察证据合法性审查的基准法是《监察法》中的监察取证规范、《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有关证据的要求和标准,二者有先后之分;合法性审查的内容有取证主体的合法、取证手段的合法和证据表现形式的合法。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19-125,共7页
Social Scientist
基金
山东省社课规划重点课题“国际刑事法庭逮捕规则研究(18BFXJ05)”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