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动四轮车的无序发展给桂林市的交通管理秩序与城市形象的塑造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对其进行立法规制成了桂林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课题。电动四轮车立法规制的理论基础主要体现为权利与义务理论、自由与秩序理论以及交通治理法治化理论。电动四轮车立法规制的必要性主要有规范电动四轮车道路交通行为的必然要求、平衡民生发展需求与交通治理法治化的制度保障、引导电动四轮车销售的前提条件、明确电动四轮车管理主体职责的制度依据等方面。在电动四轮车立法规制过程中立法规制的总体目标、车辆属性界定、分类登记管理、驾驶人管理、各个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各个主体的法律责任等内容需要有明确的规定。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2期120-131,共12页
Social Scientist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我国西南民族地区民事习惯与乡村治理的经验与模式研究(项目编号:18BFX015)”阶段性成果
广西特聘教授支助项目的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