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院在“博皓案”中以财税[2003]158号文作为税务机关所作税务处理合法性的法律依据,并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1])。同时,法院在判决中对财税[2003]158号文的目的进行了说明,即“为了防止个人投资者以借款的形式掩盖红利分配,其征税对象是纳税年度终了后未归还且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换言之,该拟制条款无论从规则制定层面、税务执法层面还是司法审判层面均不能视为一般性税务稽查而应视为反避税调查。
出处
《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
2022年第1期156-159,共4页
Tax Law and Case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