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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评“博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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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论是从法律依据还是税法原则来看,“黄山市博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皓公司)诉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案”(“博皓案”)中股东借款的可税性都是存疑的。而从诉讼策略上来讲,应重点强调扣缴义务不成立,而非纳税义务是否成立。本文认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之成立应先判断支付环节的存在和支付标的的所得性质,再根据稽征经济原则考虑其实现条件。
作者 胡邵峰 聂淼
出处 《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 2022年第1期133-155,共23页 Tax Law and Case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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